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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权

来源:leewh.cn    时间:2021-07-27

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权

一、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权概述

(一)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权的概念。

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权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必须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第四,必须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从制度上杜绝疲劳战式的讯问方式。这里关键是如何理解必要的休息时间。笔者理解

(二)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权的理解。

 这里关键是如何理解必要的休息时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认为,必要的休息时间是指传唤、拘传二十四小时的情况下,应当给予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即不应当二十四小时连轴转。这里的必要休息时间应当包括吃饭的时间、上厕所的时间、喝水的时间和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身体不适时的就医时间和二至三小时的睡眠时间。

(三)保证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权应记录在案。

 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权的实现,侦查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侦查活动都应当有所记载,特别是涉及应当遵守的时间和犯罪嫌疑人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应当在讯问笔录中记载,如果讯问没有成果或者没有实际内容时,也要把上述情况单独记载明确并附卷。

(四)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权的意义。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是从制度上杜绝疲劳战式的讯问方式,

对于疲劳讯问也属于非法取证的方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做到严防刑讯逼供。


二、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现有立法及司法解释并未对何为疲劳审讯进行明确界定,尤其是疲劳审讯的标准尚未确立,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疲劳审讯的认定变得模棱两可,不仅给司法人员在适用法律上造成了困惑,有损法律的统一适用,而且容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侵害。此外,由于疲劳审讯的标准尚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通过明显的暴力手段获取口供的情形相对减少,而通过疲劳审讯等“软暴力”手段获取口供的现象普遍增多,尤其是在受贿犯罪案件中,口供作为证据之王,通过“车轮式”的连续讯问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成了侦查机关的惯用手段。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但在司法实践中,迫于强制措施的时间限制等原因,对贪污、受贿及多部门联合办理的案件,在变更强制措施以后在看守所之外的讯问也是常有的。例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从逮捕变更为监视居住以后,在指定的居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是侦查机关的通常做法。

三、律师实务

办理过贪污、受贿及专案的律师一般会碰到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疲劳审讯”的问题,即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权的问题。对于这类案件辩护人应该如何辩护呢?首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向律师表明在那几次讯问时,办案机关没有保证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权的讲述,辩护律师应记录并给犯罪嫌疑人签字与按手印。其次,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是否对此行为向侦查监督部门控告,如果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最好等拿到案卷后,对案卷进行细致的整理、分析,主要包括:讯问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地点、讯问人员、有无侦查人员签字,看看是否保证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权。如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不能排除或认定为非法证据,应当将此情况以书面形式移交检察机关,这样做的好处是,案件一到法院,法院就会看到这些文书,因为这些文书检察机关要与案件一起移交的法院。这时法院工作人员就会联系律师是否要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因为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不一定会将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录音录像让律师复制,在这方面最高检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最高院有规定可以让律师复制或当庭播放。在这里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


四、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公安办案程序》第一百九十六条 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五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 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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